罪犯章洪云,男,1962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62080319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30号院2号楼19号,居住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工人路456号豫景园4号楼3单元138号。
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豫0103刑初995号刑事判决书,以章洪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罪犯章洪云以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室性早搏;锁骨下动脉块;肺结节;肺气肿,肺大泡;脂肪肝;肝囊肿;高甘油三酯血症,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1月25日至1月27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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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