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闫国杰,男,1967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1********,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河南杰升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齐礼阎东街101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2)豫0103刑初784号刑事判决书,以闫国杰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闫国杰上诉,郑州中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豫01刑终672号刑事判决书,对闫国杰定罪及量刑部分予以维持。罪犯闫国杰于2024年4月18日收押执行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于2024年6月26日出具闫国杰患有严重疾病请求协助办理变更强制或完善相关手续的函。罪犯闫国杰于2024年9月30日以自己患有脑血管后遗症、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癫痫等疾病,身体右半侧偏瘫,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提出监外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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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