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枝系在老年公寓休养的高龄老人。2023年6月20日,其使用自行购置的小推车助力行走,后在某阳光城老年公寓走廊处摔倒,张某枝遂将老年公寓诉至本院,要求其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归纳了本案争议焦点:张某枝摔倒是否是因老年公寓安全保障措施不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审理中查明,张某枝入住公寓时,属于“介助二级”,在一定程度上需他人搀扶或使用拐杖、助行器等辅助用具,并非日常生活依赖他人护理的介护级别。且张某枝使用的小推车系其自行购买,其在使用该小推车时,自身也应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结合案情,张某枝对自身摔倒存在一定的未注意义务。但被告作为养老机构,因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理应加强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做好被服务对象的安全保障工作,从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免于事故侵害。鉴于本老年公寓在事发前就已经发现原告多次发生摔倒的情况,其就应当对张某枝的日常生活更加关注,并对张某枝的行走能力等方面进行重新评估,及时变更护理等级。故针对张某枝的损失,适当考虑张某枝身体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做整体考量,酌情判令老年公寓对张某枝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予以一定赔偿。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养老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承载着无数家庭的期盼。养老机构作为经营场所,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使老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老年公寓护理人员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管义务,对张某枝摔倒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法与理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张某枝对自身摔倒也存在有一定的过失,本着公平原则,判决老年公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切实保护了张某枝的合法权益,这一审判思路贯彻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
当下,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不少老年人自主或被动进入养老院,在此背景下,家庭成员及养老机构决应共同努力,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安。本案裁判对社会上的养老机构敲响了警钟,养老机构应当尽到责任,排除危害老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护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护理服务能力,充分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该案对于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