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河南省某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河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280.99元。2022年4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包含上述款项的执行款共525531.39元。异议人廖某蓓以其系兴达公司员工、被扣划的55280.99元中有18129.72元系异议人的生育津贴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生育津贴系社会保险专项资金,也是国家对女职工提供的专门保障,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在异议人提交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案涉款项转入后,除银行生息及扣费外未再转入其他款项,也未支出款项,该生育津贴能与其他款项区分,属于已特定化的银行款项,故案涉款项应属异议人廖某蓓的财产。据此,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裁定中止对案涉银行存款18129.72元的执行。
典型意义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账户上的资金,即使汇款时备注款项性质,都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财产,是具备可执行性的。但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属社会保险专项资金,应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本案中,廖某蓓的生育津贴虽汇入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该款属于廖某蓓个人财产而非公司财产,不得用该款项偿还公司债务。
保障妇女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法院应有的职责和使命。通过对涉妇女权益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引导社会对妇女权益的关心和重视,进一步提升妇女权益的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