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明与赵某妨经自由恋爱后,于2024年2月订婚,后杨某明向赵某妨支付30余万彩礼及首饰。后因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取消了婚约,但是赵某妨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彩礼及首饰。杨某明无奈诉至法院。后经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如下调解:一、赵某妨已于2024年10月31日退还杨某明彩礼10000元、黄金手镯34.17g(17 193元)(已履行);赵某妨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即2024年11月15日退还杨某明160 000元及一对黄金对戒12.9g(6 901元)、一条黄金配饰14.77g(7 509元);赵某妨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退还杨某明彩礼10 000元;二、自双方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得就彩礼、三金等一切婚约财产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不得再干涉对方生活,此次争议双方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其他纠纷。
典型意义
彩礼的给付本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当婚姻未成立时,该附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订婚达成结婚合意,后双方因矛盾取消婚约,赵某妨作为彩礼的收受方,应当返还。后考虑到双方曾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为未来生活都提供了一部分经济支出,经过调解员协调,杨某明自愿放弃了104000元及两个黄金首饰的返还请求,并在协议中约定本次调解后,不再对婚约财产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的限制性条款。
该案的调解既兼具了法律移风易俗的作用,又考虑到人与人相处中付出的感情,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温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