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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佳诉郭舒慧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5-10 16:36:01


案件信息

案号:(2023)豫0103民初12338

基本案情

原告李俊佳与被告郭舒慧曾系同事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多名微信共同好友,2024531日,双方因被告离职一事产生纠纷,当天晚上20:17分左右,被告在微信朋友圈连发三条朋友圈,内容包含:“真以为自己是啥好东西呢?...这钱落你手里,钱都觉得倒霉...当你朋友倒八辈子霉...塑料袋都没你能装...学历不高,你心眼子是不少...说的就是你李俊佳...”,后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被告郭舒慧在其微信朋友圈使用具有侮辱性质的语言发布标注原告李俊佳名字的相关内容,对原告进行辱骂,贬损原告人格,客观上无法避免相关浏览者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为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网络名誉侵权行为,营造清朗文明网络空间的典型案例。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互联网拓宽了言论表达的空间,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也不应成为宣泄个人情绪的工具,基于互联网的交互性及快速传播性,在网上发布的不实言论会以多元方式迅速传播,扩散范围广,影响难以完全消除,会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受到极大影响,故在网络空间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的依法审理,弘扬了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构建文明的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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