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郑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该案为山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郑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23年7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103民初984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偿还原告50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某某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多种方式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经过释法明理,被执行人表示希望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并愿意按照双方在审判阶段达成的调解书继续履行义务。因本案被执行人为三家公司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综合考虑营商环境及案件执行需要,执行法官与双方多次进行沟通,2024年1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100余万元。在履行后,执行法官督促双方继续沟通协商,经过不懈努力,2024年4月,被执行人又履行50万元还款义务,双方就剩余案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受偿了150余万元,也避免了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等强制措施,双方对案件的执行均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真金白银,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积极促成了双方和解,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