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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案件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05-12 14:26:18


                             杨某某与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9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住院,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该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杨某某就该交通事故先后于2020年、2021年将被告马某某、郑州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作出(2020)豫01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2021)豫01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原告杨某某称因其该交通事故受伤并未痊愈,自2022年初至2023年底,原告又产生了后续治疗,期间多次住院治疗并多次在药店购买药物。2024年初,原告杨某某再次将被告被告马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后续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调解过程】原被告各方经本院传票传唤定于2024年3月5日开庭,被告马某某对原告杨某某的本次诉求不予认可,并称其系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该交通事故,当庭申请追加郑州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后经本院传票传唤定于2024年3月18日开庭,被告郑州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到庭,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马某某、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看了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证据后,称之前两次诉讼已经就该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处理完毕,均对原告杨某某本次诉求不予认可,也不愿意赔偿原告杨某某的损失。被告马某某、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均欲申请对原告杨某某治疗情况与该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同时,鉴于原告杨某某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需要新的答辩期、举证期,在原被告各方均无异议情况下,本院定于新的答辩期、举证期截至2024年3月20日。

    后经初步调解,原被告各方虽然同意调解,但对调解方案,无法达成一致,被告马某某、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各自愿意承担的赔偿金额与原告杨某某的诉请金额相差甚远,该三被告均认为应由对方多承担赔偿金额,己方少承担赔偿金额。被告马某某称其人至中年患有心脏疾病,家中上有老下有小需要照顾,没有多少赔偿能力。被告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称其司不是事故侵权人,被告马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行驶路线并非运输工作必经路线,原告杨某某在事故中亦有过错,需自行承担责任,其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退一步讲,考虑到原告杨某某已80多岁,其司愿意向原告杨某某略尽人道补偿责任。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认为原告杨某某不必产生后续治疗,即使产生后续治疗,也存在大量过渡医疗情形,故其司愿意承担的调解赔偿金额也较少。

    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程序空转,做到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案件承办人耐心倾听原被告诉说的观点,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全流程,充分考虑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分析原被告各方心理状态,多次采用“面对面”、“背靠背”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分别与原被告各方及其代理人沟通案情、释法明理,同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分析、证据规则采信、调解方案建议、诉讼结果预判等服务,引导当事人对诉讼风险及裁判结果形成理性预期,提高当事人对案件的预判力。

    经过案件承办人多次电话调解、三次线下调解,最终三被告均同意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本着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的原则,原被告各方就赔偿金额在自愿平等协商后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马某某向原告杨某某进行了道歉,双方握手言和,自此本案件调解成功,本事故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典型意义】该案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多次起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与被告就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矛盾,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杨某某年事已高,因交通事故受伤,先后到多家医疗机构治疗,产生了实际损失,同时其多次启动诉讼索赔已身心俱疲。在审理过程中,在法律框架下,统筹程序与实体处理,采用多种调解方法,与原被告各方多次沟通,引导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司法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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