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旭兵,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杨寨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9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22)豫01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罪犯潘旭兵现因患有冠心病、心功能Ⅰ级、高血压Ⅲ级,不适宜羁押。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3月7日至3月11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1-68060601
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庭512办公室
邮编:45000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