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樊基用,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大专文化,个体,住郑州市金水区岗杜街183号楼39号。
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2)豫0103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现罪犯樊基用以患有抑郁症,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4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1-68856619
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庭507办公室
邮编:45000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