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俊波,男,汉族,1990年3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杞县。
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2023)豫0103刑初677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现罪犯刘俊波以患有严重肺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3年9月11日至9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1-68060601
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庭512办公室
邮编:45000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