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兴军,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梅山 152 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豫0103刑初961号刑事判决书,以邱兴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邱兴军上诉,2023年12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罪犯邱兴军以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CCSⅡ级,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高脂血症、肝功能异常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1月24日至1月26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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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庭503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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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