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信息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时间:2023-09-25 11:17:37


基本案情:2021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一审被告李某周、程某豪、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周、程某豪对再审申请人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某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的租金1378370.3元、未归还租赁物资折价赔偿款833626.5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周、程某豪代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某追偿。判决生效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周、程某豪、沈某未按期支付,2021年5月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李某周拒绝报告财产及履行判决。经二七区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李某周为规避执行,利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款项收支,故意隐匿、转移财产,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某周有拒不报告财产及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经二七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周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严重影响了正常执行工作,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故二七区人民法院将李某周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11月,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周作为被执行人利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款项收支,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李某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李某周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周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申报财产,甚至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任何企图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宣教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48509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