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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乘坐“天旋地转”游乐项目不幸受伤,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3-11-05 10:17:21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5日,翟女士及其儿子马先生携带两名幼儿(原告自述一名为其孙女,出生于2020年1月25日,另一名为其儿媳的侄女,事发时五岁多)至某游乐场中游玩。翟女士在美团平台购买门票时同时购买有平安财险景区高风险意外险,并支付了3元保费。《门票意外险(含高风险)保障说明》显示,本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保。翟女士等4人在乘坐“天旋地转”游乐项目时,原告称其一手搂住5岁多的女孩,另一只手抓住背后的扶栏。翟女士称在游乐项目启动不到一分钟时感到身体不适,其从该游乐项目的座椅上滑坐并躺在了地垫上,其呼喊工作人员关停了游乐项目。后被送往郑州新康医院,翟女士支付医疗费138.98元。自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5日,翟女士在郑州人民医院诊治,入院记录“既往病史”显示1年前因外伤后出现肋骨骨折,我院保守治疗后效果佳。急诊诊断为:腰椎骨折,出院诊断为:1.腰3椎体新鲜压缩骨折;2.胸12椎体陈旧性压缩骨折;3.骨质疏松症;4.陈旧性肋骨骨折。翟女士住院11天,产生住院医疗费31472.01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长子护理,其长子的月工资收入为10409.24元。

    翟女士因与游乐场的经营者、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翟女士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事项:对翟女士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翟女士腰3椎体压缩骨折经手术治疗后构成十(10)级伤残。根据翟女士损伤及临床治疗情况,其损伤后护理期75日、营养期75日、误工期180日。翟女士为此支出检查费用622.5元及鉴定费用1300元,共计1922.5元。

    据当事人提交的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显示,“天旋地转”游乐项目入口处张贴有“童话世界天旋地转游玩须知”,内容有:身高0.8米以下儿童严禁乘坐,儿童乘坐需有家长陪同,做好监护职责;乘坐时坐稳扶好,抓紧扶手,中途不能松手,不能起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腰/颈/脊椎病患者、孕妇及饮酒过量者严禁乘坐。

    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翟女士购买了相应套票后,在乘坐该游乐场管理、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转盘时受伤系事实,该游乐场经营者辩称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根据现场勘验可知,该设备运行时会存在连续旋转、上下颠簸震颤,属于运行程度较为猛烈的较大型设备,游乐场经营者应当预见该设备运行时对参与乘客的人身安全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其应当为乘客配备必要的安全护具,以达到保护目的,但游乐场经营者并未提供相应的安全护具,存在过错。其次,游乐场经营者虽在设备现场设立了告示牌,列明了乘客需知的内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针对不宜参加项目的特定体质乘客尽到了提示告知和劝阻义务。故法院认定游乐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翟女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1年前曾肋骨骨折的情况下,理应知晓案涉设备运行时存在较大风险,并对自身性质状况能否参与该项目所有了解,其仍自甘风险参与其中,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翟女士损失由游乐场经营者承担6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翟女士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交通费。上述费用中医疗费中的10000元、住院津贴550元、伤残赔偿金中的10000元,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承担。其他费用共计122596.76元,由游乐场经营者承担60%赔偿责任73558.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支持5000元。游乐场经营者共应向翟女士赔偿78558.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最终判决游乐场经营者赔偿翟女士损失共计78558.06元;保险公司支付翟女士医疗费10000元、住院津贴550元、伤残赔偿金10000元;驳回翟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每逢节假日,老人往往会带着孙子、孙女去游乐场体验各种游玩设施,很多游乐项目看上去似乎毫无危险,但可能会发生意外造成老年人身体受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游乐场的经营者并未针对不宜参加项目的特定体质乘客尽到了提示告知和劝阻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翟女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1年前曾肋骨骨折的情况下,理应知晓案涉设备运行时存在较大风险,并对自身性质状况能否参与该项目所有了解,其仍自甘风险参与其中,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翟女士损失由游乐场经营者承担6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恰逢年关和中小学放寒假,外出游玩应更注重平安,避免发生本案类似情况。

责任编辑: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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