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徐金某2023年2月13日在其抖音平台账号发布原告徐秀某个人照片,并附文字称,徐秀某用其身份证办信用卡等。2023年3月3日,被告徐金某再次在抖音平台发布原告徐秀某个人照片,并附辱骂性文字。后原告徐秀某就上述情况进行报警。2023年4月15日,原告徐秀某向抖音平台举报被告徐金某抖音账号,抖音平台反馈结果“举报通过,已被处理”。2023年4月16日,原告徐秀某向抖音平台投诉,抖音平台将相关涉嫌侵权内容下架。2023年4月16日,被告徐金某再次在其抖音账号发布原告徐秀某个人照片及带有“徐秀某”名字的文字视频。2023年6月,被告徐金某抖音账号及名称均进行了变更。截至本案庭审时,该抖音号显示有五份视频文字,该文字视频内容涉及“河南省**工人徐秀某”以及“某地方人大代表**”等字样。以上徐金某发布的多份抖音视频均存在“点赞”、“评论”或“转发”情况。
后原告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以书面道歉信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2.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医疗费619.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书面道歉信原件给原告,被告应当将该道歉信登录其抖音平台连续置顶五天,且删除一切与原告有关的诋毁原告名誉的相关抖音视频。
裁判结果:1、被告徐金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徐秀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删除其抖音账号中与原告徐秀某有关的抖音视频;被告徐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道歉信形式向原告徐秀某赔礼道歉,同时将该道歉信在其抖音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发布五天;2、被告徐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秀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抖音短视频异常火爆,除了娱乐,也成为人们线上交流的重要平台,但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互联网侵权的案例。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利用抖音网络平台多次发布他人照片,并附带侮辱性文字,引发网友评论互动或转发。抖音平台是面向不特定人群,平台视频内容会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知悉,如果发布的抖音视频内容使用了带有人身侮辱性的词语,容易使他人对被发布人的道德品质产生负面评价,进而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即使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纠纷,但这并非发布上述抖音视频的正当理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