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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作用 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

发布时间:2023-06-12 09:54:32


    【基本案情】自1993年起原南阳供电公司(现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市供电公司)陆续在郑州市二七区汝河东路甲住宅楼购买五套房屋和一个储藏室,该五套房屋作为南阳供电公司"住郑办事处"办公用房。之后南阳供电公司将该五套房屋、一个储藏室及附属资产全部划归原告所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原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二七政房征决〔2015〕第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二七政房征决〔2015〕第03号)征收、拆迁了原告的其中一套房屋,但该套案涉房屋目前没有办理产权证书,被告为提高拆迁工作进度,防止拖延浪费人力、物力,于2015年9月与原告订立了《征收住宅房屋产期调换补偿协议》。双方均同意按上述决定中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拆迁房屋面积上浮20%的标准置换给原告房屋一套。房屋被征收拆迁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向原告交付置换房屋,但被告由于案涉房屋产权人不确定,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或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暂未兑付于被答辩人签订的《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在案涉《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房屋产权,且暂无第三方对房产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履行该协议?

    【裁判结果】因本案系城市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涉国有资产的拆迁类案件,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案件承办法官庞礴深知一纸判决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根本问题,便将重心放在实质性化解矛盾上。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双方辩诉理由,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认真梳理,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的意愿后,合议庭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作用,抓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契机,积极组织原告方同被告负责人就履行协议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当面、细致地沟通、协商,努力寻求稳妥的解决方案。通过不断听取双方意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一方面确定了在尚无第三方主张房产权益的情况下,原告可先行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明确约定了若被告履行协议后有第三方主张相关权利,由原告对由此产生的纠纷承担相应责任。既保障了原告按照协议获得补偿的权利,又为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协议扫清了障碍,为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了兜底,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典型意义】此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落实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体现,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该履行行政协议案件的成功调解,有效实现了实质化化解行政争议,做到了案结事毕,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

责任编辑: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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