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未成年的杨某驾驶无号牌白色电动两轮车于某路段超速行驶,撞上正常行驶的张某海,致使张某海头部等部位受伤,且造成原告张某八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杨某全责,张某海无责任。杨某的父亲杨某卫和母亲侯某霞在几年前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杨某由杨某卫抚养。杨某的父亲杨某卫因刑事犯罪于几年前被羁押在某监狱服刑。杨某村委会为杨某办理了低保,杨某父母离婚后一直由其爷爷杨某现抚养照顾。张某遂因赔偿问题与杨某及其家人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父亲杨某卫和母亲侯某霞虽然已经离婚,但双方对杨某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杨某卫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不能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侯某霞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杨某卫作为杨某的父亲,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不能直接履行监护职责,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原告张某海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杨某卫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不能直接履行监护职责,侯某霞因主、客观原因未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杨某现作为杨某的爷爷抚养照顾杨某,与杨某共同生活,杨某卫和侯某霞均不持异议,默示杨某现代为履行监护职责,视为杨某卫、侯某霞委托杨某现履行对杨某的监护职责,但监护权并不因委托监护的发生而转移,只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方式发生了变更。故原告张某海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杨某卫、侯某霞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杨某的父亲杨某卫和母亲侯某霞虽然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杨某由杨某卫抚养,但侯某霞对杨某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杨某卫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不能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侯某霞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承担监护责任。杨某卫作为杨某的父亲,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不能直接履行监护职责,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原告张某海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杨某卫、侯某霞未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杨某现作为杨某的爷爷抚养照顾杨某,与杨某共同生活,杨某卫和侯某霞均不持异议,默示杨某现代为履行监护职责,视为杨某卫、侯某霞委托杨某现履行对杨某的监护职责,但监护权并不因委托监护的发生而转移,只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方式发生了变更。原告张某海、被告侯某霞均认为杨某现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但均未举证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系杨某现代为履行对杨某监护职责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且事故发生时杨某现系70余岁的老人,抚养照顾处于青春期的杨某实属不易,不宜过分苛责其教育能力。杨某卫应在狱中积极改造,刑满释放后切实履行好对杨某的监职责,侯某霞作为杨某的母亲也应统筹兼顾个人、婚姻以及杨某的监护问题,抚养、教育、保护好杨某,使其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