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据悉,6月初,作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授权的投资管理主体的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党委书记张某因为寻求王某年和吴某蓉推荐其成为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不成,在晚餐和餐后送两位院士回住处期间,对二人大打出手,致使王某年肋骨骨折、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吴某蓉脊椎骨折、住院手术。目前在王某年住所暂住的一名人士说,王某年还在医院。接近吴某蓉院士的一位人士称,吴某蓉仍在住院,“受打击太大,情绪不好,时常伤心地哭”。
7月2日,张某所供职的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位乔姓董事长秘书称,事发后,派出所已介入调查,结果未出,公司已将此事上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这位乔姓董秘还称,张某仍在正常上班,但当天不在公司。
后被停职。
此事件,近日在网络发酵,
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和议论
7月5日,北京警方发布通报如下
@平安北京朝阳
#情况通报#
2021年6月12日12时许,王某年(男,54岁)到朝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报案,称6月6日其和吴某蓉(女,85岁)在朝阳区某小区被他人殴打。
为准确定性,细致还原案发全程,当日警方依法受理案件后,即开展了以下工作:调取案发现场视频录像,固定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走访当晚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就餐人员、饭店服务员、被打现场目击群众等第三方证人,获取证人证言;传唤违法行为人张某(男,57岁)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对双方陈述内容中的矛盾点进行反复核实;调取王某年、吴某蓉医院就诊的诊疗记录。
经公安机关查实:6月6日19时许,张某与王某年、吴某蓉等人在某餐厅共同就餐,期间张某、王某年酒后发生口角。22时许,张某和其同事分别将吴某蓉、王某年送往位于朝阳区的某小区。22时40分许,张某和王某年再次发生口角,后在王某年住所单元楼道和电梯内,张某多次踢踹殴打王某年。期间,吴某蓉在劝阻过程中因被张某拉拽、碰撞,两次倒地。23时18分许,张某被同事劝开,王某年、吴某蓉上楼回家。后吴某蓉因身体不适拨打120,张某陪同吴某蓉前往医院诊治,王某年在家休息。
鉴于本案中王某年先后于6月11日、6月14日到两家三甲医院就诊,医院就其肋骨损伤情况诊断结论存在差异。根据伤情鉴定有关规定,应当依据肌体损伤及修复的临床情况进行影像学复检,在客观依据充分、伤情明确后方能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同时,案发后吴某蓉一直住院治疗,无法进行复查及提供完整病历材料,须待其出院后提交相关病历材料并复检,才能进行正式伤情鉴定。据此,警方持续与相关医院、司法鉴定机构会商,跟进伤情鉴定进展。根据身体恢复情况,7月5日,王某年到医院复诊,复诊结果经专家会商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综合事实认定和伤情鉴定情况,7月5日,朝阳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张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事已至此,本文就张某殴打他人,致其中一人轻伤二级(另一位医疗期暂无法进行伤情鉴定),以现今的刑法该当何罪?
犯罪嫌疑人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看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我国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受害人达到轻伤的标准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致使轻伤的量刑标准并不会太重,一般情况下在六个月至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一、轻伤2级量刑标准是多少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以上说明的是致一人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本案中,还有一位受害方因为医疗期间,无法鉴定伤情,所以暂时给不出伤情结果。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二)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所以,本案犯罪嫌疑人触犯刑法,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根据此事件的恶劣程度以及受害人伤情情况,量刑可能会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