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家政服务员伟花专门委托家政服务公司到法院给刘政伟法官送来锦旗,对法官表示感谢。原来,事情的起因是雇主没有按时支付伟花的劳动报酬。
2020年11月,雇主张晓通过微信联系到某家政公司,要求为其寻找合适的家政保姆。随后家政公司就在自己的资源库里找到了伟花,并将伟花介绍到张晓家中做保姆工作。双方约定伟花每月提供26天家政服务,张晓每月支付5000元服务费。2020年12月2日,因看护孩子问题,张晓与伟花发生矛盾,期间产生拌嘴争吵,伟花于2020年12月2日离开张晓家中。发生纠纷后张晓拒绝支付伟花劳动报酬3461.54元。家政服务公司将张晓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二七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刘政伟收到此案后,考虑到涉及弱势群体,便第一时间安排案件庭审。庭审过程中刘政伟针对第三人伟花的实际工作天数进行了重点调查。庭审结束后,家政公司的负责人找到刘法官称其实是在替伟花主张服务费,因为这个钱如果雇主不给的话,就只能由家政公司垫出来给伟花了。刘政伟法官告诉他,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是可以请求其支付的。
刘政伟法官又找到张晓,告诉她在接受了伟花的家政服务后,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今张晓拖欠劳动报酬不付,已侵害了伟花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晓对伟花每月工资5000元,每周休息一日无异议。只是对伟花的实际工作天数及是否存在试用期、试用期薪资标准达不成一致。根据张晓提供的证据可知张晓家中是安装有监控的。因此,张晓应当提交伟花实际到其家中工作的证据予以佐证。但张晓并未提交。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证据,二七法院判令张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魏所在的家政服务公司服务费3461.54元。
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的明理释法,张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把将服务费直接支付至伟花的账户。张晓收到判决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支付了伟花的工资款。伟花收到工资后非常感动,因自己工作原因无法亲自上门表达谢意,专门委托家政服务公司到法院送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