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法官同学,从基层法院一直经历到高级法院。毕业10年聚会,与之闲谈,问道:“做了这么多年法官,有何心得体会?”他回答:“我的体会,做一名法官,必备四种情怀:一人文情怀,二悲悯情怀,三护法情怀,四淡泊情怀。”
诚哉斯言。司法工作必然与人性的阴暗面打交道,与社会的阴暗面打交道。做法官本身就难,在当前环境下,做法官更难。没有一定的精神支持,怎能做一个好法官?
当前的主题学习实践活动意在加强队伍建设,重视队伍建设必然要求提高法官素质。法官素质包括知识构成与人格精神两个方面,提高法官素质不仅要完善知识结构,更要重视人格精神的养成。
法官首先必备人文情怀。法的终极目的,在于人类的文明进步与文化发展。所谓文明,就是点亮人类内心的真、善、美的过程;所谓文化,就是发现和转化其中的假、丑、恶的过程。在和社会与人性的阴暗面长年累月打交道的过程中,法官正不断地以自己的内心点亮当事人的灵魂。
所谓悲悯情怀,是指对于社会关系中的困难乃至苦难的极度同情,也是对于社会与法律深刻洞察的结果。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先生说:“纠纷的存在必须被看作社会有机体的健康出现了问题,律师与法官则是在执行社会医生的任务,如果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社会有机体上就留下了一道伤口,如果纠纷是以错误的方式解决,那么社会有机体上就留下了一道疤痕。”无论是出现伤口还是疤痕,都有当事人甚至更多的人处在痛苦之中。法官对于这种痛苦自然保持悲悯,然后观察其中的缘由及解决方法,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扭曲、变形与分裂的社会关系回归到法律关系的正常状态,正是一个济世救人的过程。
所谓护法情怀,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是法治的守护神。护法情怀要求法官重视规则并且擅于运用规则。这些规则来源于立法者,但是需要法官去实践、检验甚至修正。
所谓淡泊情怀,是法官具有厚重阅历之后的自然结果。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故事,其中包含多少人情冷暖。阅读并理解这些故事的法官,自然养成淡化与轻松的处世态度,对于名誉与经济利益能够身处其中而超然其外。
四种情怀的根本,在于“以民为本”,在于对“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个看似简单的理念的深刻领会与实践。对历年来所表彰的优秀法官的事迹加以考察,笔者发现,这些法官不仅具备这四种情怀,而且都有一个持续的修养过程,归纳起来修养有三个方面:
第一,以清白做底线。所有优秀法官都把维持清白作为最基础的修养,为此要长期抗拒很多诱惑,抵制种种压力。裁判工作是一个理性发现的过程,该过程的正常进展需要以排除任何不当因素的干扰为基本条件。所有的优秀法官都有清廉、透明与开明的人际形象。法官的清白自然塑造一股正气,他们就是凭着这股正气打退甚至感化种种歪风邪气,作出一个又一个公正的判决。
第二,以中肯为中心。优秀法官在办理案件特别是裁判时,对于人的情感与偏见具有高度的警觉性,能够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非理性因素支配的偏见,努力对问题进行发散性的思考,从而发现法律问题的最优答案。这种发散性的思考包括多个方面,既考虑到法律概念的约定俗成的含义,又考虑法律体系的整体要求,又考虑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又考虑作为立法者的隐含意图;既考虑同类案件、相似条文甚至境内外对相同问题的处理方法,又考虑不同裁决方案的经济效应、社会效应与法治效应,并且充分关照到裁决结果对于当事人正当需求以及合作能力的影响。
第三,好学是法宝。司法工作涉及到多方面知识与信息,法官必须善于学习,才能不断提高法律工作质量。优秀的法官都是复合型的“专家型法官”。他们身上不见傲慢与懈怠的影子,充满了尊敬、宽容、谦虚与勤奋的气息。
为祝愿主题实践学习活动取得丰硕成果,也为了表达对于知名或不知名的优秀法官的崇高敬意,笔者在此献上一首小诗:
明镜高悬法槌轻,民情国事齐在庭。
剑胆琴心培正气,回身一笑万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