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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06-11 10:44:19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现阶段,农民工队伍规模庞大、流动性强,是一个身份特殊、未来发展不确定的特殊群体。一方面他们在城市发展中不可替代的客观作用,他们是国家经济发展尤其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直接贡献者。但由于传统管理体制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产生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法律保护上的冲突。近年来,国家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由于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农民,他们的知识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民主意识和反抗意识较弱,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较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在出现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时,有部分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有些酿成群体性事件,成为危害社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农民工生活、工作状况以及存在问题令人担忧。调查中发现,不同的企业,农民工的生存和工作状况是不同的,但存在的问题不排除具有普遍性。

   (一)工作时间长, 工资待遇较低, 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频繁发生。工伤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缺位。  

  (二)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在公司和企业中农民工处于最低层,没有话语权,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合格劳动合同的情形普遍存在。导致了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能确立,一些劳动法上的请求权难以辐射到民工身上,使得农民工权利受到侵害后,由于难以确立其劳动合同关系,使得农民工求偿的道路异常曲折和艰辛。

   (三)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足。农民工面对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只有两种应对方式:一是逆来顺受,忍着;二是上访。同时农民工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出现举证不能,法院在处理时面临困难。

  二、造成农民工权益易受损害、维权难的原因分析

    从本院受理的民工援助案件和咨询接待来看,问题主要集中在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任意终止劳动关系、不办理养老保险、伤残没有补偿等几大类。解决方法主要是诉讼外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面。通过案件办理情况分析,农民工权益受损、维权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对农民工维权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上仍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个别单位和个人认为农民工并不是援助重点对象,对待农民工维权问题积极性不高,存在推诿现象;加之农民工维权难度大,普遍存在着“工伤认定难”、“伤残鉴定难”、“获得赔偿难”、“催讨工资难”、“诉讼取证难”等难题。

  (二)农民工维权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如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劳动争议问题,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报酬的标准和支付、社会保险金的交纳、工伤的认定、鉴定和理赔等项目。一些企业不按《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有的单位工资标准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肆意延长工作时间,却不支付加班工资;有的企业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

  (三)规定不明确,农民工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目前,我国在农民工法律维权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度相对尚不够完善,虽然近年来,在法制建设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具体情况错综复杂,用工制度不健全,调查取证、起诉、执行难度都比较大;部分农民工交不起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费用,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直接阻碍了农民工法律维权效率的提高。或者虽然立了案,也难以得到圆满的解决。

  (四)农民工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了解少,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或是忍受不公正的待遇,或是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使矛盾激化,影响到自身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同时,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发生问题时往往疏于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增加了给司法工作的难度。

  三、实现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对策和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解决农民工纠纷。

  建立新举措,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的涉案纠纷坚持快立、快审、快执、快结的“四快”方针。开设“快立”通道,创新立案方式,建立电话立案,口头立案,书面立案多种立案形式,方便农民工进行维权诉讼;组织专人进行审理,开设“快审”通道,保证案件快审、快结,开展法庭进企业、法庭进工厂、法庭进工地的“三进”活动,方便农民工进行诉讼,加快审理速度;联合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农民工参与 “大法庭”活动,影响一大批,教育一大批,提高一大批;在执行工作中开设“快执”通道,把农民工工资案件作为重点案件,定人、定时、限期执行。妥善处理好各类农民工涉案纠纷,主要针对久拖、克扣农民工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安全条件差,缺乏劳动保障,工伤事故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着力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强化诉讼调解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快结”思想,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说服增教育,在保证民工工资能确实兑现的情况下,积极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加快结案时间,防止矛盾激化。

  (二)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实行经农民工当事人申请,准许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政策。及时解决农民工诉讼费用问题,让更多的农民工充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及时为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开展“送法下厂”活动,深入农民工集中地,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解答,增强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意识,加强诉讼指导,为农民工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的法律途径。

(四)建议劳动监察、建筑行业主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检查力度,从源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不定期检查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逐一排查所有建筑企业和其他用工单位,做好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管工作,建立劳动者用工名册、工资支付台帐及预先准备支付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督,采取通知、警告、处罚等措施,督促企业做好清欠工作。

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相关部门多管齐下、各尽其职。只有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建立起“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责任编辑:豫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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