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俩捡到银行卡,疯狂取款和刷卡两万多。6月1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小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老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453.5元。
2008年1月22日,被告人老李,拾得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并把这张卡给了儿子小康。小康拿到卡之后,在银基附近的一个自动取款机上试密码,他用初始密码“000000”试了试,没想到竟然蒙对了,但查询到卡上只有80多元。第二天,小康拿着卡,来到邮政储蓄的柜台取走现金80元,并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给他的单子上,冒签了卡主张某的名字,又刷卡消费了9.50元。
在同年1月30日,被害人张某的单位将工资38100元打入该帐户。1月31日的时候,小康在逛街无聊的时候,将随身装的捡到的银行卡拿出来又到自动取款机上查询余额,发现卡里竟然有3万多元。因为当时人太多了,小康只从卡上取走500元,随后找了一个人少的取款机,分别又取走了2000元和1000元。然后,小康换了个取款机继续取钱,共取了六次,前两次每次各取1000元,后四次各取2000元。揣着这些钱,小康找到了小辉(在逃)和自己的父亲老李,当着他们的面又用这张卡取出2400元,并交给了老李。
三个人取完钱后,离开取款机,老李问小康这钱是怎么回事,小康告诉了老李和小辉是那张拣来的银行卡上取出来的。老李和小辉问小康共取了多少钱,小康将之前自己单独取的钱隐瞒了,只说取了6000。然后三人又来到二七广场,小康分两次取出现金4000元。同日下午,三人在丹尼斯刷卡消费1684元,仍然是小康冒签被害人张某的名字。同日下午,三人逃到开封,并在开封刷卡消费890元,小康又用这张卡刷卡消费3866元买了一部手机。之后三人回到焦作,因为老李害怕出事,将卡要走并折成两半毁掉。
小康和他的父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老李和小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小康承认,自己取得该卡密码后,从卡中分多次取出和刷卡消费共26453.5元,并交代犯罪经过,经有关公安机关查明,小康和老李都是武陟县人,小康今年才24岁,两人均无业。
二七区人民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老李和小康在实施信用卡诈骗时系共同犯罪,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
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唯提醒大家,使用伪造信用卡、作废信用卡或涂改卡,冒用他人签名和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都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心而后悔莫急。同时提醒大家,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诈骗在50000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诈骗在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