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3月23日,胡某私自进入郑州某城中村改造垃圾清运工地拾砖头,被挖掘机铲伤左足,郑州电力医院120出诊对胡某进行了急救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胡某为足开放性外伤(左),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并在住院期行左小腿截肢术。胡某出院后,和垃圾清运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胡某诉至二七区人民法院。今天,此案在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进入垃圾清运工地捡拾砖头时,应当尽到充分注意安全的义务,挖掘机的实际使用人张某、与张某有雇佣关系的姚某也应当尽到充分注意安全的义务。经司法鉴定,原告左下肢肌肉萎缩,左小腿自胫骨结节下21CM处断离缺失,鉴定为五级伤残。但,在施工时,被告张某和姚某均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三方均存在过错。二七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私自进入工地承担60%责任,被告张某和姚某共同承担40%责任。
二七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请不要私自进入工地,避免危险发生,尤其是家中有孩子的市民,更要注意孩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