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父母离婚的孩子,能够和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无疑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很多孩子都因为在单亲家庭中长大,而误入歧途。但对于小安来说,这并不是奢望,小安的父母在07年的时候离婚,法院将小安的扶养权判给了他的父亲。因为父母离婚后,原来住的房子归小安所有,父母都享有居住权直至再婚,小安的父母离婚并为“离家”。
让小安没有想到的是,父母离婚后,依然是争吵不断,有的时候会在半夜他已经睡着的时候吵起来,在08年10月小安的父亲胡某搬离“家”中,并几个月对小安不闻不问,不尽扶养义务,小安的母亲吴某无奈之下把小安的父亲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子小安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离婚后,原、被告和小安仍居住在原来的房子,孩子的生活起居都是由原告照料。本院依据案情以及孩子的意见,认为孩子随其母吴某共同生活较为适宜。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认定被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750元。被告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小安的生活将会如何,我们都不知道,
本院提醒广大父母注意,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向。本案中,原、被告的行为给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即使离婚了,也要多考虑孩子的感受,你们的一言一行都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