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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肆挪用公司代收款物流分公司主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6-02 15:40:18


        运输公司实行承包制,26岁小伙当上分理处承包主,但所得盈利不够花,小伙便利用公司漏洞挪用公司代收款4万多。6月1日,二七法院对这起挪用资金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运航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张运航,男,1982年11月6日生于河南省南召县,高中文化程度。2004年7月份任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南顺城街分理处主管。2006年底,担任该公司南顺城街分理处主管。按承包制度规定,张运航每月可以从运费总值中获得5%的提成,不过需自付分理处的工人工资、营运费用(包括水电费、固定电话费、自己的手机费、卫生费、上网费、工人伙食费),剩余的才是自己的。

        2007年4月份,长通公司给张运航办理了郑州市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按公司规定,收货方收到从南顺城街分理处发出的货物后,会自动支付代收款,贷款将打到长通公司账户上。长通公司本应该将货款打到发货客户的账户上,但由于有一些客户没有办理长通公司的代收货款卡,长通公司只好先将每一笔代收货款打到张运航的银行卡上。张运航从其银行卡上取出现金,由其按照客户拿的“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单”上的金额将代收款付给客户。由于提成较少,张运航在付清工人工资及营运费用和个人生活后,剩余钱已寥寥无几。张运航刚喜得贵子,为了凑够“奶粉钱”,欠了一屁股债,看到公司为他办理了银行卡,就觉得有了便利条件,便开始私自挪用打到其银行卡上的代收货款。

        2007年8月,经常有一些客户来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货款,公司立即察觉到有严重问题,经查发现仅在2007年5月至2007年7月期间,张运航就挪用卡上金额共46632元。为防止事态扩大, 2007年8月份公司停止了张的工作。

        后来,公司多次向张运航追讨货款,可他均以没钱为名拖欠着。公司在长达一年多催讨未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11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当日将张运航抓获。据张运航交代,其从银行卡上取出现金后,先用了一部分钱支付营运费用及供个人使用,当前面的客户催要货款时其则用后面客户的代收货款先给予支付。

        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贷款给他人,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运航挪用单位资金46052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该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张运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挪用的资金全部退还,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情节,对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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