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调整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相关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南省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由3000万元以上调整为1亿元以上。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河南省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由2000万元以上调整为5000万元以上。
三、未作调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执行。
该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