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开心的随团去日照玩四天,未料想在海边游玩时被船砸伤右腿,年近花甲的老人张女士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近2万,时隔近一年,旅行社就赔偿问题一直没能和自己达成协议,老人一纸诉状把该旅行社告上法院。2009年5月31日,郑州二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大河旅游有限公司负主要责任,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5503.01元。
张女士已年近花甲,2008年6月13日,她向河南大河旅游有限公司缴纳了178元旅游费,参加了其组织的青岛日照市四日游,并于当晚8点出发去日照。
2008年6月15日11时,老人在日照海边游玩时,被海边的船砸伤右腿,当即被送到日照市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08年6月18日转回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治疗,先后共住院17天,用去医疗费18456.61元。后经司法鉴定,张女士目前病情已构成伤残等级九级,后续治疗费约8106元。
时隔近一年,旅行社一直未就赔偿问题和老人达成协议,老人一纸诉状把该旅行社告上法院。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接受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务,被告未尽到安全义务,造成原告身体伤害致残,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责任,对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河南大河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共计72318.01元,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诉讼保全费共计3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