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3个来郑打工男青年共同谋划一起绑架案,事情败露后,一青年被抓,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当他刑满出狱回到家乡后,看到他的同案犯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写了举报信,最终他的两个同案犯被缉拿归案。2009年5月2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海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 000元;被告人汤伟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叶海斌、汤伟骥、徐陈伟(已判刑)都来自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叶和汤还是表兄弟关系。1999年,汤伟骥在郑州市京广路鞋城附近开了一家台球室,叶海滨和徐陈伟都在台球室给他帮忙。但这三人都嫌开个小台球室挣钱慢,就预谋绑架老乡齐某的儿子。齐某当时在鞋城有一家店,有个独子壮壮,当年才6岁。由于是老乡关系,壮壮经常独自来台球室玩。1999年6月10日下午,壮壮又来到了台球室玩,徐陈伟就以看火车为名将壮壮骗出带至郑州火车站,汤伟骥买好车票在此等候,徐陈伟将齐涛涛丢弃在郑州去青岛的火车上离去。后由叶海斌向被害人家人打电话索要现金100 000元。同年6月12日,壮壮被客运列车员送回。这三人一看小孩儿这么快就回来了,就不敢再勒索钱财了。事后,公安人员根据壮壮的指认将徐陈伟抓获。
2008年8月21日,公安机关接徐陈伟的举报,将二被告人上网追逃。2008年9月4日晚,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当地公安将汤伟骥抓获,叶海斌抓获。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海斌、汤伟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劫持他人,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相关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了被害人齐某,但控制被害人齐某的时间较短,且未对齐涛涛及其家属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后果。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及后果分析,情节较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