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法官群体职业素质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为全社会所认可。法官队伍作为一支特殊的职业群体,直接参与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线,对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法官培训工作是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审判质量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现行法官培训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通过改革和完善,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职业化建设为方向,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重点的法官培训机制,为实现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创新观点:
文章从介绍我国法院教育培训的发展里程入手,针对我国法院教育培训的现状,详细分析目前教育培训制度的现状,并且针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放在社会大环境背景下,根据法官培训的特点和需求,加大培训方式改革力度。大力推行法官教学,积极选聘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和其他优秀法官担任兼职教师,建立面向全国、资源共享的法院培训师资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保障法官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建立健全鼓励和保障法官参与培训教学的制度机制。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积极为专职教师提供学习进修机会,探索建立专职教师到审判岗位挂职锻炼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邀请法学院校教师和其他部门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大力推行案例教学,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各地典型案例,建立法官培训案例库,汇编出版案例教学资料。加强以案例分析为内容的培训教学,加大观摩庭审、模拟审判、案例研讨在教学中所占比例。大力推行现场教学,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要以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为依托,建立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增强培训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正文:
各级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聚焦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分类施策、改革创新,大力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法院队伍思想根基不断夯实,教育培训针对性不断提升,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更加优化,教育培训工作质效不断增强,教育培训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 全国法院教育培训的起源及改革。
(一)我国法院教育培训制度的起源及变迁。
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就是在我国整个社会变革的时代的氛围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8年2月联合创办的。其主要任务师培训高级法官,并培养高级法官的后备人才,同时在实践中努力探索一条培训高级法官、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的切实可行的途径。
法官教育培训的起初,是作为成人教育培训制度的一部分逐渐兴起。1980年至1994年,中央、地方颁布的成人教育方针、政策文件150件左右,对成人教育的地位、作用、体质、管理等各个方面在继续教育,干部教育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并建立中国教育体系的纲领性文件《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90年代甚至与21实际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
国家法官教育学院的成立为确立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和现实基础。
国家法官学院是法官教育培训基地,是组高原为培养跨世纪的高水平审判人才在原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共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基础上建立的,其主要任务是对高级法官及后备人才进行岗位培训和资格培训。
(二)我国法院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为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国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法官培训条例》。此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官培训制度的正式建立。
为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推进法院工作全面发展,在总结2001年—200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最高院发布《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此规划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审判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官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和《法官培训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实施各类培训;健全教育培训的投入和保障机制,强化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法官培训条例》,结合当前法院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本次规划坚持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实现由理论研究型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结合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转变;倡导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紧紧围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提高司法能力,按照服务审判、按需施教、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扎实抓好各级各类培训,着力提升法院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根据《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法官培训条例》、《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2015-2019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此规划与之前的规划相比,第一次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作为指导思想。且背刺培训重点也与之前不同,明确重点培训为突出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大力加强司法良知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不懈抓好司法能力培训、积极开展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培养锻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法院队伍,根据《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部署,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2019—2023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此规划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在加强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的基础之上,扎实党性教育,提升司法能力,不断完善培训体系。其中,培训规划第一次建设性提出了详细重要指标,如下图:
《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法院干警教育培训量化指标
二、 全国法院教育培训现状。
(一)法院培训的类别:
根据我国《法官培训条例》的第二条之规定:“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并且拟任法官的人员以及在职法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晋级、续职。
(二)法院培训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理本辖区的法官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官培训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法院部署的各项培训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官的续职培训。
国家法官学院承担:预备法官培训;初任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任职培训;晋升高级法官的晋级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续职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地方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必要时,国家法官学院可委托其分院承担以上培训任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省级法官学院或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初任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下法官的续职培训;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培训。
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承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培训任务。
(三)培训内容与形式
1.预备法官培训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
2.任职培训,要按照岗位规范要求,进行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与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
3.晋级培训注重高级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4.续职培训注重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培训。法官每年接受续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
此外,法院培训还将进行分类分级实施培训,即,将法院培训人员分为领导班子成员、法官、高层次审判人才、优秀年轻干部、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人民陪审员分类,分级进行更具针对性的培训。
三、 法院教育培训的不足。
(一)法官教育培训的内容尤其是课程设计缺乏明确的目标选择,缺乏职业化的思路,基本上以法律知识灌输为主,以单项培训、临时培训为主,缺乏明确的职业法官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设计,培训的效率与效能不佳。
(二)教育培训工作缺乏开放性。《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法官培训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领导全国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本辖区内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最高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高院设立省级法官学院,法官进修学院,法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很显然,这是人为地规定了法院系统封闭的培训模式。长期以来,法院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在法院内部进行操作,没有把法官放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对其他知识进行丰富性培训。同时,把法官同社会隔离开的趋势明显,传统的培训方式仅针对业务进行培训。而法院办理的案件类型繁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法院系统内部近于封闭式的培训,无法有效拓展法官的知识结构,丰富法官的知识面,导致大部分法官知识面过窄,太专业化,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法官知识结构和知识量的需要。
(三)培训机制人为造成法官素质的不均衡性。从法官培训制度的本意来看,法官培训应当做到对象广泛,按照法官培训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法官应当围绕自身的业务轮训一遍,但是这样一种制度和机会在基层法院成了部分人的特权,比如:庭长等领导一年可以培训几次,而其他一些法官则几年难有一次机会。而目前我国有3000多个基层法院,9000余个人民法庭,在这个庞大的数字背后还有成千上万个法官,他们虽然处于审判的第一线,但是无法获得高质量的再教育培训,却要承担着全国80%左右的案件的审理,这无疑对整个法院系统办案质量的提高构成最为致命的威胁。
(四)形式重于实质,难以真正达到提升目的。法院培训的针对性是培训有实效的前提。传统在职培训往往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临时性较强,这表现在:时间短,一般两三天;不系统,法官全年参加的培训往往没有彼此间的系统联系。并且,参加培训的法官主要由各法院上报需要参加晋级与晋职培训的法官名单组成,在制定培训计划之时,并未对法院或法官的需求进行调查和分析。培训课程的内容也显得相当宽泛,培训教材拼凑,毫无针对性,甚至连检验培训效果的结业论文,往往也需要在参训之前就准备好,这种培训形式重于实质,从而使整个课程的设置和授课方式与法官的实际需要脱节。培训的结果是各法官都能通过考核,而法官的司法能力却无法通过培训获得实实在在的提升。
四、 推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制度改革到路径选择及配套措施。
在总体上而言,人民法院培训制度在内容、方式上应更加精准科学,在培训计划生成、组织调训、跟踪管理和质量评估等各环节配套衔接的制度机制运行更加高效,教材建设需要得到加强,培训管理更加规范,培训质效持续提升,干警素质培养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不断增强。
(一)各省、市级法院集合各地法院是情况,制定和完善基层法官培训制度,真正实现法官培训的制度化。建议由各市级法院牵头,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最高法发布的《2019—2023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制定培训计划。中级法院应当对培训的内容和时间以及参加对象进行全面负责,保证培训对象不遗漏,培训内容不偏倚、培训时间不随意,从根本上克服法官培训的不均衡性和盲目性。要真正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干部培训工作战略部署,积极深化培训改革,吸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完善自觉性与义务性相结合的法官终身教育培训体制。
(二)注重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在加速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法治国家法制体系过程中,原有的司法理念发生了巨变,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客观上就要求法官及时理解把握最新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及准确适用,否则就谈不上审判的质量,这也就迫切要求加紧法官的培训。特别要提出的是,新的法律法规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不足,比如模糊条款的存在导致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及时有效的培训可以令基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事实的认定及法条的运用更加准确,并且使上下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达成共识,避免了诉累的发生。
(三)加强法官教育师资力量的完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教育培训教师队伍,是实现法官教育培训目标的先决条件。教师不仅要制定培训法官的教学计划,而且负责具体实施教学计划,因此法官教育培训的教师队伍建设非常重要。应当结合我国法官队伍庞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国情,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师资力量多样化,比如:一方面聘请法律院校的知名教授、学者讲授法学理论及最新发展;另一方面从本省法官队伍中选拔有深厚法学造诣的资深法官,由他们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方法、技巧,展开“法官教法官”模式教学。同时,也可以聘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讲授与审判有关的专业领域方面的知识,这样从师资的配置上增强了合理性和针对性,同时也扩大了培训教师的来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师资短缺的问题。
(四)创新培训方式,推行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理论课程与司法实践分裂,难以突出课程的针对性。因此培训方式上应当重视案例教学,内容上加强对热点难点法律法规、庭审技巧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课程。
此外,法官代表社会的良知和正义,法官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更要有高尚的人格和品德。法官的道德人格是支撑司法公正的柱石之一,应注重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培训。
(五)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必须将培训的成绩和法官等级的评定、职务的晋升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各级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应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如实记载法官培训次数、培训时间、培训成绩与鉴定,严格培训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总之,法官作为审判人员,肩负着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使命。法官的素质决定了一国的司法水平,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是一项关系国家兴衰成败的艰巨而复杂的历史任务。为促进人民法院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水平,为中国司法审判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保障,必须积极探索中国法官培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落实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培训类别与要求、内容与方式、机构与保障、考核与评估、监督与纪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并且加强配套制度比如“法官的遴选制度”、“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水平,从而更好地实现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