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2020年1月至4月二七法院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案件的评查,找出在审判实践中存有某些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问题,既有共性的,又有突出个性的。经过精准分析找出存在问题的关键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措施,切实提升一审案件的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服判息诉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
一、梳理导致发改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依然存在。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主动向一审法院提出审计、鉴定或反诉等申请,一审法院违反程序、忽视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置之不理或口头答复不计入笔录,迳行判决。
二是未行使释明权。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法院未行使释明权导致二审发回改判。
三是对一些有共性的案件,上下两级法院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掌握不一,亦对办案质量造成了影响。
四是两级法院认识不同。案件被发回或改判,是对一审法官工作质量、工作业绩、职业能力的一种衡量,但对法律适用认识不一致时,以二审法院的认定为准的终审权威性为原则,因此,提高法官自身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丰富审判经验和生活阅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五是二审提交新证据。个别当事人因缺席、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在一审未提供证据,而在二审提交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发生改变,案件被发改。虽然此类案件的发回并非一审原因造成,但仍对一审的案件质量造成一定影响。
六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在审判实务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举证责任分配,一方举证不力的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否则造成事实认定错误被发改。尤其劳动争议案件中,应由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占优势的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对占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相对公平。
七是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系列案件中,通常采取统一的裁判标准,忽略具体案件中的个体差异,致使事实认定清楚,而处理结果不当;或同类案件分配给不同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之间无沟通、不知晓,判决结果不同。
八是法官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严谨。事实不清或部分事实不清被发改的案件占比仍然最大。反映出部分承办法官在审判环节中未完全履行法官应尽义务,以致对案件事实未查清,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出现技术性错误和常识性错误,或事实正确,处理不当,影响了案件质量。
二、概述减少发改案件的策略和措施
针对发改案件逐年增加的现实问题,为了减少发改率,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对于提高法官办案能力,提升法官司法水平已显得刻不容缓。
一是树立案件质量第一意识、杜绝盲目办案。正确处理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不能机械办案,更不能为追求数量和绩效考核而降低对质量的要求,坚持以质量为本,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彻底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原则,时刻把办案质量视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每个案件都能优质安全“出炉”。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的司法能力,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员额法官要切实树立带好团队的意识,切实履行好对团队成员指导监督的职责,杜绝坐堂问案或将案件全部交由法官助理去办、自己只负责开庭的现象发生。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人员及司法辅助人员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把握,提高员额法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审核证据、适用法律、制作文书等各种司法能力,规范书记员庭审记录、案卷装订,准确使用智慧法院智能平台,充分利用智能平台的服务功能,从根本上保证案件质量。
三是注重结果的利用和转化,继续完善案件质量通报机制。对发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员及时纠正,对属于认识不同导致的发改案件,求同存异,加大对质量评查结果利用的转化。对于在评查中发现有较严重问题的案件,要组织员额法官进行会诊,把准问题关键,制定具体解决方案,运用多种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在注重审判质量提升同时,继续完善案件质量通报和讲评机制,以及坚持主管院长每周亲自评查卷宗机制,根据周例会讲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统计分析,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通报,以此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四是严把文书制作关,杜绝因文书瑕疵或校对不细心、责任心不强导致的发改案件。裁判文书要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深化裁判理由的论证,力争做到表述事实清楚、语法简练、逻辑合理,没有语法错误、针对性强、阐释法律深刻,不单单停留在符合上级法院规定的文书制作要求,要争取打造高质量的精品文书,杜绝因文书瑕疵或校对不细心、责任心不强导致的发改案件。
五是对一些有共性的案件或同类型案件,承办人之间有必要加强沟通研判,对已生效的类案裁判可作为指导,应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因各审判团队独立审案缺乏沟通而导致对上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