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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伪造证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 被二七区法院追责

  发布时间:2020-07-16 15:28:17


    阻碍、抗拒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郭某伪造证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被二七区法院依法罚款3万元。近日,二七区法院将案外人郭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申请执行冯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二七区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某名下一房产,在法院即将进行公开拍卖时,案外人郭某提交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等证据,以查封涉案房产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

    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对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二七区法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到民政部门调取了原始档案信息。二七区法院经审查发现案外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与民政部门调取的离婚协议内容不一致。

    鉴于案外人郭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虚假诉讼,企图抗拒执行、阻碍执行,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二七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并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慑于强大压力,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

    二七区法院表示,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法律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和权利,但权利不能被滥用,二七区法院将继续严惩此类用虚构的事实、伪造证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的行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诚信。

责任编辑: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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