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情人不惜铤而走险贩毒,甚至在法庭上为了保护情人翻供,把责任全部揽到自己身上。2009年5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楚刚(化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 000元;被告人郝莹莹(化名)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被告人楚刚,男,37岁,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禹州人。被告人郝莹莹,女,24岁,河南省禹州人,初中文化程度。
现年37岁的楚刚在家乡有稳定的工作,并有一双儿女。2006年,楚刚认识了同乡郝莹莹,两人很快成为情人。由于郝莹莹没有稳定的工作,所以她的一切开销都是由楚刚承担的。由于楚刚工资也不高,还要养活一家妻儿老小,渐渐觉得手头越来越紧,但又不愿意委屈他的情人。就想到在几年前,由于好奇,曾向一安徽人手中以21000元买了30克“黄砒”和300克“底料”。反正自己留着也没啥用,不如把它卖了,说不定还能挣俩钱花花。
2008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楚刚经电话与买毒人“刘四”(在逃)联系贩卖毒品后,找到被告人郝莹莹,二人携带三包毒品驾车来到郑州贩毒。途中,二人就贩卖毒品一事进行了分工,约定到地点后,由郝莹莹将毒品交给对方验货。当车行至郑州市郑石高速公路入口时,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并当场从车内副驾驶座的前工具箱内提取疑似毒品三包。经鉴定,该三包疑似毒品一包含海洛因成分,重21.75克;另两包含咖啡因成分,重282.37克。
在法庭上,当法官询问楚刚是否对起诉书中的事实有意见时。他表示,所有的毒品是他一个人的,郝莹莹对贩毒前前后后的所有事情都不知情。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楚刚、郝莹莹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楚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郝莹莹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关于被告人楚刚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毒品的含量极低,应对含量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除非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的,本案被告人楚刚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其携带的毒品有一包纯的,另两包是底料。辩护人提出的毒品大量掺假的意见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郝莹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郝莹莹对楚刚携带毒品一事并不知情,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楚刚、郝莹莹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认,被告人郝莹莹是在明知被告人楚刚携带毒品来郑贩卖的情况下,伙同其前来的,并答应协助楚刚将毒品卖出,其当庭的辩解无证据支持,亦未提出合理理由推翻该两份供述,故法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楚刚、郝莹莹贩卖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21.75克,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282.37克,依法均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