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公平可言了。司法,真正的目的就是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维护社会稳定团结。新形势下,如何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诉求,维护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重点。
一、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工作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领域,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社会转型明显加快,人民内部矛盾呈现新的特点,无业流动人口、城中村,以及农村征地、城镇拆迁、劳资纠纷、企业军转干部待遇等问题,成为新时期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二是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舞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形成拓展了法律服务者的工作空间。三是社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群众公民意识不断提高,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成为趋势,对法律新的需求成为必然。四是社会公平正义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正确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需要新的方法和新的政治智慧。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审理和调解的已不只是过去简单的社会法律关系,单靠法学理论已不能完成对全部审判过程的指导,大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依靠既懂法律知识又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运用专业科学技术知识和专业科学技术手段为法官正确判断和使用证据提供技术支撑。
二、专业司法辅助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
在当前情况下,司法面临的当事人双方,在年龄阶段、学历层次、知识层次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变化,其获取信息的方法和手段也多样化,对同一事物的认知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却更高,增加了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在繁杂的信息中分清主流和支流,一般与特殊,表象与本质,客观公正的表现出事物最真的本质,体现司法实事求是的特点,让当时人双方都能够接受,如无专业人员的经验、知识,无法消除双方的疑虑,从而降低对司法的信任,也影响司法的执行与结案。由于司法人员的专业领域所限制,知识面不可能面面俱到,就需要相关专业人员或者专业机构的支持。
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增加,经常需要依托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或专业团体来解决专门问题。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活动社会化、走高度专业化分工和广泛社会化协作相统一的道路,是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专业司法辅助委托,既能减轻法官的负担,保证法官集中精力完成自身的基本职责和任务,又能保障对外委托案件的质量,同时还有效避免了因审鉴不分、执拍不分而可能产生的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问题。
正确运用和准确审查采信鉴定结论等技术证据,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之一。对鉴定结论等技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认定和运用,大多需要专业知识或经验的支持。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证明,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协助法官审查、判断、运用技术证据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也是发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技术职能作用最直接的体现。在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如何补强技术证据、怎样采信鉴定结论以及庭审过程中如何审查技术证据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司法辅助专业的重要性,近些年,全国不少地方在探索推进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推动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员专家库和人才库,鼓励成立以调解员个人或工作特色命名的人民调解组织。
三、新形势下做好专业司法辅助工作的探索
(一)加强业务培训学习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专门设置了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主要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等工作,实现了审鉴分离、执拍分离,充分发挥了司法技术人员的司法技术辅助保障作用,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服务,维护了司法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的方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原来委托评估变为双方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并存的情况,对于每一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和时限等有明确的规定,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机构操作流程等,都需要加强业务的培训学习。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矛盾更加复杂,就要求相关人员加强学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以新理论、新知识来接解决问题,用发展的思想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二)加强对外委托后的协调与监督
坚持为审判执行一线服务的工作理念,理顺与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辅助工作的关系,搭建业务部门、对外委托机构和法院技术部门三方工作平台,建立互相配合、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既对审判或执行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向受委托中介机构作充分说明,又及时对中介机构在委托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向审判执行人员或当事人进行信息反馈,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或执行。
建立对外委托案件的“跟踪回访”制度,改变“委而不管”的情况。在案件对外委托鉴定后,做到时时跟进、定期督促、扣紧办案期限,督促各节点的落实。鉴定报告送交业务部门后,回访案件进展情况,协助业务部门运用专业的技术知识化解矛盾,发挥“司法辅助调解”的作用,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司法鉴定过程中。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对于成套住宅、车辆等简单标的,可以采用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需要对外委托评估的往往是大型的标的或者疑难、复杂的标的,这对估价机构技术水平要求就比较高,不可避免会出现受托估价机构技术水平达不到,而出现无法鉴定的情况,影响司法效率。通过征询估价行业协会,对推荐综合实力强的中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整体了解机构的实力和技术水平,作为疑难案件的重点选择对象,一定程度上提高鉴定的成功率,保证审判工作效率。同时,对专业机构采用动态管理模式,采用市场竞争机制,以保证专业机构的活力、专业性等。
(四)积极引入专业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技术咨询中对于超出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技术人员专业范围的问题,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和咨询方同意,可以向相关专家咨询后予以答复。技术审核中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审判、执行部门同意和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中提出,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区分执行权核心事务与辅助性事务,建立司法辅助事务分流机制,积极探索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财产查控、司法网拍、案款发放、送达等执行工作中的辅助性事务工作。健全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确保公开竞标、质量评估、运营监督、保密协议、业务培训等各类行为合法合规、外包机制公平公开。制定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规则,建立科学合理、切实有效、标准统一的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机制。
在工作实践中,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申请鉴定事项较多或不明确等疑难、复杂案件,邀请有关专家及业务部门法官,组织召开委托前的“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运用专业的技术知识,帮助当事人理清鉴定的目的和所能达到的鉴定结果,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相关证据,合理运用鉴定权利。同时引用相关典型案例,证明当事人的诉求不合理,让双方当事人信服采纳,对于矛盾焦点问题达成统一,顺利进行下一步委托评估,进而推进案件顺利解决。
积极引入外部专业力量,是符合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方向要求,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涉及的专业矛盾,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四、用信息化推动司法辅助工作创新发展
司法辅助工作,是为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工作服务的辅助性、技术性工作,关系到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运行和效率,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不断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协调能力,加强对外的监督监管,积极借助外部专业力量,以使司法辅助工作更专业。
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请专家咨询或组织论证,有效解决生僻技术领域的问题,减少诉讼成本。建设远程会议视频系统,让“听证会”足不出户就能实现与专家的“面对面”交流。案件的承办法官直接参与听证会的旁听,现场面对面对鉴定专家提问,解决案件中的疑问,充分认定案件事实,有利于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另外,节约司法资源,节省出差开支,省去路途奔波。
开发推广使用适合司法辅助工作特点的工作软件,案件从立案、移送、审查、补充材料、送达等工作程序在网上完成,各个工作时限节点清晰可查,案件承办人员按时完成节点内的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环节的衔接,实现对外委托工作的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