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张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阻挠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并伙同他人聚众哄闹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围攻、阻挠长达数小时,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15年,李某以被告人张某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14.96万元。张某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于2016年5月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我院执行人员前往郑州市中牟县某村对张某执行期间,张某伙同他人聚众哄闹执行现场,并对执行人员进行围攻、阻挠长达数小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16年10月,自诉人李某向我院提起控诉,我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采取伙同他人聚众哄闹执行现场方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我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采取的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阻挠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并伙同他人聚众哄闹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围攻、阻挠长达数小时,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