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执行之窗 -> 执行案例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12-23 10:53:55


    案例1 郑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车辆义务,擅自将标的物抵押给他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一)基本案情

    高某诉被告人郑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高某黑色宝马小型轿车,后郑某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5日郑某将该车以16万元的价格转押给案外人李某,随后于2016年3月底提出撤回上诉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作出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高某于2016年5月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郑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9月对郑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因郑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2016年11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我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我院对郑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郑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车辆,但其拒绝执行,并擅自将标的物抵押给他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安安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49111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