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信访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反映人民法院消极执行、违法执行,对执行复议裁定和执行监督不服等情况的来信、来访。
第二条 执行信访实行畅通渠道、属地管辖、归口管理原则,执行案件承办人是信访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人案分离的案件,执行机构负有稳控责任。
第三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执行信访审查处理工作,做好信访记录、表册的登记、填报工作,并建立起灵敏快捷的信息传输机制,及时全面的传递信访信息,制定防范措施,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和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执行机构在办理信访案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法院和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按月、按季通报信访数据统计,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建立信访日常接待制度,认真办理初信初访。对信访人反映正在执行中的案件事项的,可采用预约接访,由信访接待人员与执行法官联系后确定接待时间进行解答。对执行当事人再次来访的,原则上由执行局(庭)长负责接待。
第六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群体访、暴力访事项,执行机构应逐级上报院党组,并立即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第七条 接到上级法院批转、督办的信访案件,要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我院当年执行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建立领导包案制度,由分管领导、执行机构领导定时、定期包案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第九条 信访案件要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进行办理,实行系统登记、受理、转办、报结。接访与承办人员应及时录入信访案件的信息,详细登记案件来源、信访人基本信息、信访摘要、交办时间、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条 收到信访事项后,按系统要求、信访事项管辖,应在5日内交相关案件执行人员办理,相关执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接待信访人并办结信访案件。
第十一条 接访人员要向信访人做好法律解释和答疑工作,如不属于执行信访事项要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依靠我院执行力量的整体优势,共同破解执行难,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有力支持,努力形成矛盾化解的合力。
第十三条 必须高度重视执行信访工作,把解决涉执行信访工作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