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上午,二七区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及4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敦促有履行能力的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采取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以身试法。同时号召广大申请执行人正确理解和对待“执行不能”案件,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二七区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执行局局长王同乐、省会多家媒体及部分被执行人代表参加新闻发布会。王同乐局长首先发布了2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及4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据王同乐局长介绍,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二七区法院敦促那些有履行能力的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对于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予以严厉打击。而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法院在敦促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希望申请执行人正确理解“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区别,破除“执行万能”的习惯性思维,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一切能查证的被执行人下落、财产和线索,而不是单纯性地等待执行款到账。
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每半年就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职权恢复执行。二七区法院也承诺,将恪尽职守,依法办事,最大限度地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会后该院执行局副政委陈鹏飞回答了记者提出的“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对失信人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方面的措施等热点问题。新闻发布会由二七区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处常务副主任刘媛主持。
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1 关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在饭店消费欠款上百万元,却拒不还款,被法院采取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间,关某在郑州某饭店处消费欠款共计145万余元,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间关某陆续偿还部分欠款,剩余109万余元一直未还。该饭店将关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饭店欠款1099894元及利息。案件立案执行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向关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其拒绝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采取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关某仍拒不执行,关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7年12月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关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拘役四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关某在饭店消费产生欠款却拒不履行,被法院采取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法院也告诫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确选择,否则终将会为自己的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2 刘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每月有四千至五千元收入,却拒不履行5万余元的法定义务,除支付抚养费外其余收入均用于个人开支,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赵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偿还赵某借款54100元及相应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义务,赵某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但刘某拒不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调查发现,刘某在某公司上班,每月有四千至五千元收入,除每月给孩子1500元抚养费外,其余收入均用于个人开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刘某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12月14日,自诉人赵某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每月有四千至五千元收入,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被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及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果刘某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贾某申请执行胡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贾某诉胡某、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贾某受胡某雇佣为李某建房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胡某赔偿贾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031.6元,李某赔偿10721.06元。
二、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胡某、李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贾某向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二七区法院依法向胡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李某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胡某未按期履行。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且被执行人61岁,因病曾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无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其所在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胡某为该村贫困户对象。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贾某后,贾某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胡某的财产线索,向二七区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胡某长期生病,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案例二:张某申请执行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借款三十万元及利息。
二、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12月向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及一辆车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对该房产及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清偿优先受偿权后依旧无法偿还申请人张某的标的额。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徐某进行财产查询,除一套房产及一辆车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拍卖所得款项清偿优先受偿权后依旧无法偿还申请人的标的额,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事实上,当事人的每一个民事行为本身都隐藏着交易风险,并且该风险一直伴随之后的全过程,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之一,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
案例三:刘某申请执行某文化传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某文化传播公司退还刘某策划服务金等费用共计5306.89元。
二、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某文化传播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11月向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某文化传播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某文化传播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又进行实地走访,确认某文化传播公司已搬离原经营场所,下落不明。通过各方面情况汇总,充分证明某文化传播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任何该公司有效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最终,二七区法院于2018年5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再恢复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某文化传播公司搬离原经营场所,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四:谢某申请执行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谢某诉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某劳务报酬2600元。
二、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某于2018年1月向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黄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18年1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黄某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确认,黄某长期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执行人员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3月15日、4月14日三次对被执行人黄某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动产、不动产等进行网上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于5月22日再次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任何黄某有效财产线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终,二七区法院于2018年5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人员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黄某进行财产查询,并多次到其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确认,其长期不在家中,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法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无法执行到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