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委会,马寨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垂直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解决我区执行难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进一步推进我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合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目标任务
深化司法改革,彰显司法权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护航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力求通过三年时间,逐步实现“有判必执”工作目标。其中,到2018年底,实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结率达到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达到90%以上;涉执信访申诉案件办结率达到90%以上;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的工作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委政法委结合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参加的联席会议,加强对各类疑难执行案件的会商研判,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宣传到位,协助配合化解矛盾促进执行力度到位,各类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到位。
(二)建立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制度。区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区文化旅游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工信委及各通讯公司要积极配合,给予技术和平台支持,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落到实处。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
(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区人民法院要加快推进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规划、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监、安监、证券、科技等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真正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共享共用。要建立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名单信息推送平台,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推送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四)建立工作督查和通报制度。区督查办对各单位协助司法案件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对领导不重视、配合不力、不到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执行事件的部门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和“一票否决”,直至追究责任。
(五)纳入全区绩效综合考核。区督查办将配合支持执行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和区人民法院负责。区督查办每季度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年度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在配合支持执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四、职责分工
(一)区委政法委
总体协调指挥“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合行动,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严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查,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三)区纪委、监察委
1.建立约谈制度,对失信公职人员进行约谈,敦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建立函询调查制度,凡在协助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不认真履职、敷衍塞责的,按照程序对主要负责人问责。对敦促之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四)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五)区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单位,协助区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法制宣传。
(六)区发改统计局、区重点项目办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重点建设项目。
(七)区督查办
对各单位协助司法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将有关单位的失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八)区文明办
将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九)区人武部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十)区人民法院
1.具体实施“基本解决执行难”案件执行工作。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人员,确保执行力量和队伍战斗力。
3.规范案件管理,严格财产查封、扣押与处置,促进执行行为文明、规范、高效。
4.转变执行理念,转换执行模式,加大执行积案的清理工作。
5.理顺新收案件分流程序,加强执行案件节点管理,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6.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和远程指挥系统,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7.以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打击“拒执”犯罪为手段,宽严相济,促进民事义务履行。
8.严惩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对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暴力抗法等行为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9.加强执行宣传,弘扬社会正气,形成全民参与执行的浓厚氛围。
10.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进一步拓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
(十一)区人民检察院
1.对“拒执”案件快审查、快批捕、快起诉,推进民事义务的履行。
2.对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进行同步监督。
(十二)嵩山路公安分局、大学路公安分局、洁云路公安分局、解放路公安分局、马寨公安分局、交警三大队
1.积极协助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扣被执行人车辆。
2.积极协助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区人民法院查找、控制被执行人。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4.加大刑事和解力度,对交通事故等涉及民事权益的案件、“拒执”犯罪案件等积极组织民事调解,减少执行压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及时处置暴力、围堵等抗拒执行的行为。
6.积极协助区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网上通缉、追逃。
7.积极受理区人民法院移交的“拒执”犯罪案件。
(十三)区司法局
1.严格社区矫正调查,把是否履行法院判决,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等诚信状况作为“一贯表现”,对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谨慎出具《符合社区矫正意见书》,督促民事义务的履行。
2.发挥基层司法所职能作用,为执行文书的送达和被执行人员的查找提供便利。
3.加大执行普法宣传,提高全民自动履行法院裁判的意识。
4.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监督,失信被执行人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提倡律师、律师事务所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做执行和解工作。
(十四)区教体局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十五)区财政局
1.为区人民法院升级改造执行指挥中心,配备执行车辆、通讯装备、执法记录仪等提供财政保障。
2.加大财务监管,对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党政机关限制财政资金拨付。
3.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十六)区住房保障中心
1.协助区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进行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查封登记。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和取得房产。
(十七)区国土资源局
1.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进行国有土地招拍挂招投标。
2.协助区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登记,协助区人民法院办理依法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手续。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
(十八)区工商质监局
1.严格市场准入资质审查,对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作为投资主体或股东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严格入市。
2.协助查询企业信息,及时提供企业的股东变化、股权转移、注册资本增减等与被执行人有关的重要企业信息。
3.重点监管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4.加强宾馆、饭店、旅行社、高档娱乐场所等消费场所的监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限制出入夜总会、高尔夫球场,限制出境旅游或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
(十九)区金融办
1.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2.及时对接上级相关部门,将辖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金融类公司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3.及时对接上级相关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对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二十)区民政局
协助区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二十一)区工信委
协助区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定制“失信彩铃”。
(二十二)各镇街道
1.以网格化管理为载体,以镇(街道)、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构建“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基层治理网络,在每个网格有执行案件时,基层网格员参与配合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2.对涉执信访人员进行稳控,及时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报相关人员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杜绝发生进京赴省到市等非正常访事件的发生。
3.协助区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大头贴”,张贴典型案例、执行风险告知和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告。
4.充分利用本辖区公共场所大屏幕、移动宣传载体,对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5.对发生在本辖区的搜查、扣押、腾房等需要现场见证的重大执行活动,在接到区人民法院协助请求后,各镇街道及相关社区应及时派人到场见证、协助执行。
6.分包本辖区涉民生执行案件,配合区人民法院查找本辖区被执行人下落,帮助办理执行案件。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合行动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立足本职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全民参与执行的“人民战争”取得胜利。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加大本辖区、本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力度,将其作为推进依法治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协助执行,并及时将联络人信息报送至区委政法委综治办,联系人:周明勋,联系电话:186*****。
(三)强化工作保障。区人民法院要强化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效率。财政、人社等职能部门要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广泛宣传此次联合行动,充分动员群众共同监督失信被执行人,切实保障“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合行动取得实效。
中共二七区委办公室
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二七区“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合行动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陈红民 区委书记
苏建设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许广佑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张全金 区政协主席
高天翼 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
崔世英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刘德金 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姚志伟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袁 斌 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
雍明轩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谭清录 区副县级干部
祁贵云 区人武部部长
王 炅 区人民法院院长
贾 佳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志刚 嵩山路公安分局局长
田亚杰 大学路公安分局局长
李 勇 解放路公安分局局长
张 炜 马寨公安分局局长
王金柱 交警三大队大队长
窦照辉 洁云路公安分局政委
成 员:冯 沛 区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刘德斌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马世锋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梁晟桦 区政协办公室主任
王 波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冯 军 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王瑞敏 区督查办主任
曾成全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重点项目办主任
张文利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赵恒康 区发改统计局局长
刘子科 区教体局局长
陈 庆 区工信委主任
王 琳 区民政局局长
王国华 区司法局局长
周 彪 区财政局局长
陈卫东 区人社局局长
崔绍光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国栋 区安监局局长
刘京威 区建设局局长
朱继光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肖 锋 区文化旅游局局长
孟文建 区工商质监局局长
宋成刚 区地税局局长
徐 彤 二七规划分局局长
刘亚贞 区金融办主任
谢金旺 马寨镇镇长
宋 晔 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黄 健 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荆体伟 区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常振兴 区国税局副局长
张建森 二七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康向军 马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
马遂鑫 二七特色商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各街道、樱桃沟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雍明轩兼任办公室主任,王炅、冯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日常具体工作由区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