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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立、审、执协调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9 09:55:25


    本院各部门:

    现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立、审、执协调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6日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保全立、审、执协调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审判一线人员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财产保全案件集中执行制度,即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仲裁保全交由财产保全中心集中执行,有特殊情况的财产保全案件除外。    

    第二条  财产保全中心隶属执行局,常驻多功能诉讼服务大厅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根据办案数量和工作需要为该中心选配适当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强化诉前保全工作,所有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案件立案前,由多功能诉讼服务中心民事立案人员初审当事人立案材料,符合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诉前保全受理范围和条件的,应当提醒当事人到财产保全中心申请诉前保全。接到诉前保全申请后,财产保全中心要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制作保全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将案件移交民事立案窗口立案进入审理程序。

    第四条  各审判业务庭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由相关审判部门案件承办人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移交多功能诉讼服务中心执行立案窗口挂“执保字”案号立案执行。    

    第五条  诉前保全裁定一律由财产保全中心执行。诉讼保全案件由审判业务庭作出裁定,挂“执保字”案号并到财产保全中心备案后,交法警大队保全中队负责实施,审判业务庭不再实施保全行为。    

    第六条  财产保全中心接收案件后,当事人提供有具体明确财产线索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48小时内执行完毕;情况紧急,不立即执行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的,应当立即执行。

    对当事人未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案件,在立案后,财产保全中心要及时通过执行查控中心查控网络查找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在立案后一个月内,要进行两轮查询。在一个月内仍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保全财产后,财产保全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民事立案窗口立案进入审理程序。

    第七条  立“执保字”案号的财产保全案件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部分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解除保全、其他部门撤回等。财产保全案件结案后,财产保全中心要及时进行网上点结。    

    第八条  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当填写《案件执行情况回执》,同相关文书材料复印件一并交付审判案件承办人。

    第九条  对保全案件的续查封或解封,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由哪个阶段的审判人员负责作出裁定,由财产保全中心登记备案后交法警大队负责实施(执行局除外)。

    第十条    挂“执保字”案号的财产保全案件单独立卷归档。财产保全中心负责所有财产保全案件的立案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法警大队第三中队专职配合财产保全工作。对财产保全中心交付执行实施的保全裁定,及时配合做好保全、送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在绩效考核时,财产保全案件每件按0.5分的标准计分。对法警大队送达工作的考核,仍按当前的考核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各业务庭在本规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请院党组研究解决。

责任编辑: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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