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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法院执行局 执行权分权运行流程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29 09:50:16


    为了促进我院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最大限度整合执行力量,提升执行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结合我院执行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专业组别管业务,执行长总体管案件执行的工作模式,在全局设立五个执行组,一个保全组,任命六个执行长(执行长助理)。执行长总体调度本组案件的执行,对本组承办案件负总责。

    按照相互监督、分权制衡的原则,在执行组建制的基础上,抽出各组隶属人员组成专业组别,设立财产查控组、执行裁决组、执行实施组、财产处置组、执行监督组、财产保全组,每组明确一名组长,主要负责本专业组别专业执行事务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

    第二条  按照适当分工、密切配合原则,专业组别人员平时在专业组别组长指导下做好本组别的工作,但局长、执行长可以调动全局和本执行组隶属人员配合开展重大执行活动或其他执行工作。

    第三条  绩效考核仍按各组办案数量多少、质量高低计分。对每组中审判员、书记员的考核,由各执行长根据本组人员承担专业组别工作优劣统筹后,合理分配每人办案数报院绩考办计分,但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原则上给予适当倾斜。

    查控组人员考核分值原则上为本执行组办案数的平均分,执行长可以根据查控员实际工作量,对其考核分给予上下浮动10%。

    第四条 各执行长应当根据本执行组人员情况,明确一名相对固定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执行流程的衔接工作,并负责案件卷宗保管、整卷归档工作。完成当日工作后,卷宗做到入柜落锁。

    第五条 信访工作、请示协调案件等重要工作,由各执行长负总责,相对固定的案件承办人负具体责任。

    第二章 财产查控组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六条  综合科查控管理员为财产查控组组长,负责查控中心维护、查控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失信上报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从五个执行组和保全组各抽出一名同志,组成6名人员的查控组,固定到查控中心开展查控工作,原则上由各组抽出人员负责分到本组名下案件的查控,特殊情况的,可以由财产查控组组长临时调整。

    第八条 查控组工作流程为:所有执行案件在立案部门立案并交执行局内勤登记后,由各执行长两日内签收卷宗并明确一名相对固定承办人。明确后,由执行长当日将全部卷宗交付本组查控员。查控员在接到卷宗后,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上网查控条件的,于收到卷宗后当日开始上网查询。查询出结果后,查控员于当日将查询信息向执行长和执行裁决组书面反馈。在收到执行裁决组的裁定后,于当日即实施完成查封、冻结、划拨等查控工作。在首次查询无结果后,两个月内完成二次查询工作,四个月内完成三次查询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查控员同时负责本执行组案件的失信人员名单上报、裁判文书上网、各类案件统计等工作。

    第十条 查控员不得违反规定开展查控工作,出现违规查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业务上发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查控组组长请示,查控组组长解决不了的,及时与案件承办执行组组长请示,重大疑难问题的,由执行长报请局务会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加强查控中心硬件建设,配备专用电脑、打印机、加锁文件柜、监控设施等,做好总对总信息网络对接,并积极做好与房管、土地、税务等部门信息联网工作,形成全方位的查控网络。

    第三章  执行裁决组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由全局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组成,组长由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第十三条  执行裁决组的职责是:依法制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各类法律文书,终本、终结、移送等程序文书,变更申请执行人等变更执行主体裁定的作出,指导执行实施组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进行案情调查、证据固定等。

    第十四条  执行裁决组的工作流程为:执行长在收到查控组或其他执行组反馈的财产线索及其他执行情况后,该审判员及时报请或组织所在合议庭进行合议,要求在24小时内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交执行查控组或执行实施组送达或付诸查控、执行。情况紧急的,要求在12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送达相关组别执行人员。

    第十五条  执行裁决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重大执行事项合议庭合议制度,并不得将执行裁决权交无审判资格的其他人员进行。

    对本合议庭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及时报请局务会研究解决。

    第四章执行实施组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由各执行组除抽调到财产查控组人员之外的没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组成,法警队派出执行实施中队给予配合。组长由主管拒执罪追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下分五个执行实施中队和一个法警中队,各执行长即执行实施中队队长,执行局长指定一名同志作为执行实施中队联络人。

    第十七条  执行实施组的职责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基础法律文书,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调查,实施传唤、拘传、司法拘留、罚款、张贴公告、限制高消费、搜查、腾空房屋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拒执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组的工作流程为,案件立案后,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基础法律文书。对执行裁决组作出的裁定,在60日内完成实施工作。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要在7日内向执行长汇报,确定新的执行实施方案。情况紧急的,根据执行长要求的时限完成执行实施任务。

    第十九条  作为执行攻坚力量,执行实施组实行警务化管理,要求24小时开机,接到局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长通知后,要求1小时内按照要求赶到现场开展执行实施工作。对不能及时完成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各执行长负责执行实施组与其他组别工作的衔接工作。

    第五章 财产处置组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由各执行组抽出一名人员组成财产处置组。财产处置组组长由综合科负责网络司法拍卖管理人员担任。各执行组原则上负责本组案件的财产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产处置组的工作职责为:负责财产移送评估、网上拍卖、暂存款登记、发放等扫尾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产处置组的工作流程为:在接到从执行实施组转来的评估、拍卖、案件款发放等任务后,要严格按照我局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和案件暂存款发放规定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  财产保全组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在六个执行组之外,在综合科设立专门的财产保全组,保全组组长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副科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全组的工作职责为:办理全院所有的诉前、诉讼保全案件,包括保全裁定的合议制作,交付法警队实施,对重大保全工作直接实施等。

    第二十六条  财产保全组的工作流程为,所有保全案件申请交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审查(诉讼保全由所在业务庭案件承办人初步审查签字后3日内移交执行局保全执行组),符合保全条件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交由立案庭挂“执保字”案号,立案处理。立案后,于2日内作出保全裁定后,交由法警大队保全中队负责执行实施,财产保全组作业务指导和监督。实施行为完成后,交由财产保全组订卷归档。对重大、敏感、紧急保全案件,财产保全组有权决定直接实施。

    第七章  执行监督组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督组组长由执行局长担任,由综合科科长具体负责。全局具有审判资格人员为成员。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督组职责为,依法办理各类执行异议案件,做好疑难请示案件与上级的对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坚持执行实施与执行监督相分离原则,在办理执行异议案件时,执行实施合议庭的审判员给予回避。综合科长需要回避的,由执行局长决定具体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执行监督组的工作流程为,从执行实施组人员处接到相关案件卷宗材料和异议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符合执行异议立案条件的,3日内移交立案部门立案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执行实施人员处理。

    执行实施人员不得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当事人到执行监督组递交异议材料。

    第三十一条  执行监督组可以就执行监督中发现的个性和共性问题,在全局会议上给予通报,以规范相关执行行为,统一执行尺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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