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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四)

——梁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5-15 17:26:45


    被执行人称自己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却被发现微信有大量转账记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1313元。在执行过程中,二七区法院向梁某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梁某明知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本案,却继续进行款项交易,在执行人员对其做询问笔录时,梁某称其在路边发放传单,没有正式工作,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但经执行人员调查发现梁某微信中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转账收入约5万元,支出约12万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梁某有刻意隐瞒财产线索的行为,涉嫌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罪。

    2017年1月23日,自诉人吴某向二七区法院提起控诉,二七区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对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考虑到梁某及被执行人张某在该案立案起诉后履行了部分义务,且取得了自诉人吴某的谅解。据此,二七区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如今,随着网络支付功能的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多人开始使用网络支付方式进行交易,不少被执行人也开始“耍起了小聪明”,以为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就能逃避法院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梁某正是因为存在这种侥幸心理,最终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通过本案,告诫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才是明智选择。

责任编辑: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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