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乔某召集乔某某等人阻挠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并对执行人员进行言语威胁,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二七区法院对原告张某与刘某、乔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乔某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未自动履行,原告张某向二七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七区法院依法向刘某、乔某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七区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乔某名下车辆手续。
2017年7月1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法院执行人员前往乔某住处对上述查封车辆进行扣押。在执行过程中,乔某召集乔某某等人阻挠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在法院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告知执行事项后,仍强行拿走被查封车辆的钥匙,并开车围堵法院执行车辆,言语威胁执行人员,阻挠执行工作进行。法院增援干警赶到后,对乔某、乔某某等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迅速固定相关证据。2017年7月,自诉人张某向二七区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认为乔某、乔某某等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采取围堵执行车辆、欲强行开走被执行车辆、对执行人员进行言语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二七区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17日及2017年8月23日依法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乔某召集乔某某等人阻挠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并对执行人员进行言语威胁,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任何企图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