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某隐匿财产,并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8月,徐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二份,根据合同约定,徐某从该银行贷款共计1414000元用于购买两台挖掘机,同时徐某以该两台挖掘机作为抵押物。因徐某未按期偿还贷款,该银行将徐某起诉至二七区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徐某支付该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2万余元,该银行对徐某抵押的两台挖掘机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该银行向二七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徐某谎称上述两台挖掘机因施工现场发大水被淹没,以此为由隐匿财产,并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执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因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二七区法院将有关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将徐某列为上网追逃对象,2016年12月,徐某向河南省获嘉县公安局位庄派出所投案,被当地公安机关移交至二七区嵩山路公安分局。2017年9月12日,二七区法院对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其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徐某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偿还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且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其本人得到应有惩罚,该案例也有很强的社会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