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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一)

——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发布时间:2018-05-10 17:04:10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开办学校且正常经营,却拒不履行2万余元的法定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郑州市某摄影化妆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王某因装修需要,通过其雇佣的装修人员代其联系购买装修材料,装修人员根据王某的要求向申请人庄某订购了地板砖等装修材料。货送到后王某进行了验货并签收,但未支付货款,后申请人多次催要,王某均拒绝支付。申请人庄某提起诉讼,二七区法院判令郑州市某摄影化妆学校支付给庄某货款26682元。该案立案执行后,二七区法院向该学校(法定代表人王某)送达报告财产令,其拒绝报告,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后其仍拒不执行。根据该学校年度审计报告和调查情况显示,该学校有较为固定的收入,且足以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情节严重,故王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二七区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7年4月20日,二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考虑到王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被抓获后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债务,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二七区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某开办学校且正常经营,足以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是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表现。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促使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王某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由此可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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