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工作中,文书鉴定是经常遇到的,不管是刑事、民事案件都经常会涉及有关文书鉴定的问题。文书鉴定的结论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近年来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文书鉴定大多都是日常经济交往中的借条、借据、印章、签名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和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材料多是欠条、收据、协议、合同上的签名、金额、日期等。字少、笔画简单、书写人书写习惯暴露不充分,使文书鉴定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加上法官对文书鉴定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与鉴定工作的配合不到位或对文书鉴定工作不够重视,更加大文书鉴定工作的难度。主要体现有以下几个问题:
1.办案人员的专业性知识不足。办案人员对文书鉴定知识了解的不多,再加上积极主动性不够。而提取笔迹样本又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所以往往导致提取的笔迹样本质量较差,不能提供条件很好的比对样本。即使提供了条件较好的样本,但由于对保存方式的不了解,造成样本的二次损坏,对下一步鉴定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
2.对提取笔迹样本的重视程度不够。笔迹样本最好是生活中的自然样本,因为这些样本往往会很好的暴露嫌疑人的书写习惯。但由于目前人们对保存的疏忽,无法提供条件很好的自然样本,或者根本无法提供自然样本。这时,就需要现场采集实验样本,当事人往往会受生理和心理以及周围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一些伪装和变化,故意更改书写习惯来混淆,使得鉴定工作无法更高效的开展。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目前科技水平有限。鉴定机构对涉及形成时间的鉴定,往往没有行业标准。北京明正等较大鉴定机构,因技术性问题目前取消了此项业务。能做这项鉴定内容的机构少之有少。
4.我省能对文书做鉴定的鉴定机构较少,大部分案件要往省外委托,造成期限过长。
5.当事人对文书鉴定涉及的事项,故意制造困难。如文书鉴定中涉及笔迹和指纹的两项鉴定。当事人明知指纹鉴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放弃两项(笔迹和指纹)鉴定要求,故意拖延案件期限。有的法官一味迎合当事人,不敢反对当事人的鉴定要求,让鉴定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6.当事人不配合鉴定,法官对不配合的当事人缺少强制措施。申请人提出鉴定请求后,需要被申请方配合的,被申请人不配合鉴定,法官对其强制措施少,造成案件超期。
7.有的鉴定机构在对鉴定意见内容论述中,对依据部分的表述,内容过于简单,仅有鉴定结论。当事人多会提出异议,或要求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
8.对鉴定要求的理解不够。有些办案法官不懂鉴定,他们不懂也不参与鉴定工作。由于对鉴定要求的理解和认识不够,往往无法提出科学合理的鉴定要求,有时甚至会发现做完鉴定但对案情没有丝毫帮助,造成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