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一旦当事人对财产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如何处理则缺乏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一致。从法院的具体操作看,在处理当事人就执行程序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时,法院更多的是将异议交由原评估机构,由原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而进行解释的结果往往是“原评估报告公正、合理,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此时,作为同样非专业方的法院也无法从技术上对其结论进行科学、准确的判断。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导致对当事人的异议长期无法答复,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如何破解异议审查的问题,二七区法院进行了有益尝试。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先书面提出申请,交于原评估机构答复。如对答复仍不满意,并有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确有问题的,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执行局同意,司法技术科组织当事人、评估机构及执行人员召开听证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协调。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技术科建立的专家库或从评估机构协会、大学专家学者中,选取三名以上(单数)专家参加听证。评估机构现场接受当事人和专家的质询,并最终由专家出具意见书。执行人员根据专家出具的意见书,下发裁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