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案件,通常的做法是在选取评估机构后,向评估机构发出书面的司法评估委托书,同时向申请评估方当事人下发缴费通知单。通知单的内容并不涉及缴费金额,仅对缴费时限做出明示。评估费用的缴纳与评估结果有关,评估机构常因缴费当事人迟迟不交评估费,而无法按期向委托法院送交评估报告。法院无代收代付的权利和义务,对评估费用的缴纳缺乏催收和监管的力度,使对外委托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按照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评估费作为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去评估机构缴纳,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评估费。评估费用的缴纳与评估的价值有关,只能在评估报告做出后才能确定具体缴纳费用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评估费用的争执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1、当事人申请评估后,由于种种原因中途放弃评估;2、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满意拒绝交纳评估费用;3、认为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不合理,拒绝交纳;4、经济困难无力缴纳;5、个别公司或企业费用支出审批手续繁琐、时间过长,导致较长时间拖欠评估费用。无论哪种情况,评估机构都会将问题推向委托的法院。评估机构往往认为,他们是接受法院的委托,其工作只对法院负责,法院应代收代缴费用。当事人不交缴费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委托的法院对收费的多少,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并不清楚,也仅能下发缴费通知书,要求申请方按期限直接将费用交纳评估机构。对不交缴费或拖欠费用的当事人,并无强制措施。这些问题都导致案件超期限办理,使评估工作陷入被局面。
如何解决评估费用缴纳的问题?改变因当事人不交缴费,评估报告迟迟无法出具的被动局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大胆创新,推出以下举措:
一、评估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工作完成后,将收费的发票及收费的依据、标准的情况说明上报法院审查。法院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审查后认为,评估机构存在乱收费及收费额度、范围不明确,缺少有力的收费标准和依据的,要求评估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接受法院委托鉴定的资格。对收费合理有据的,法院向申请评估当事人下发书面通知书,要求限期向评估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二、申请评估当事人拒不缴纳评估费用,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申请方不再申请评估。案件终止评估,当事人承担执行不能的责任,避免案件在评估程序环节的久拖不决,某种程度上也减少了未执结案件的数量。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有利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督促其为维护自身权利,积极配合法院,完成评估、拍卖等程序,不至于过分依赖法院,不主动去缴纳评估费,导致案件无法执结。
三、对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法院积极协调评估机构参照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权益。我院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尝试协调评估机构,在案件拍卖程序结束后,从拍卖款项中扣除评估费用的办法,解决了当事人交不起评估费用的难题,促使案件圆满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