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胡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导致法院无法执行,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荆某、刘某与被告胡某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胡某与郑州市某改造指挥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安置的房屋260平方米为原告荆某、刘某所有。被告胡某等人不服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胡某等人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2年7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胡某等人的再审申请。后因原告刘某死亡,荆某与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荆某享有胡某与郑州市某改造指挥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安置的房屋146.25平方米,其他被继承人各享有16.25平方米。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自动履行,原告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胡某与改造指挥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屋已交付给胡某,执行人员多次联系胡某,要求其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胡某均表示拒不履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胡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7年6月1日,自诉人荆某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胡某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