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开办学校且正常经营,却拒不履行2万余元的法定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郑州市某摄影化妆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王某因装修需要,通过其雇佣的装修人员代其联系购买装修材料,装修人员根据王某的要求向申请人庄某订购了地板砖等装修材料。货送到后王某进行了验货并签收,但未支付货款,后申请人多次催要,王某均拒绝支付。于是,2013年申请人庄某将某摄影化妆学校起诉至二七区人民法院,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州市某摄影化妆学校支付给庄某货款26682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庄某于2014年5月8日向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二七区人民法院向郑州市某摄影化妆学校(法定代表人王某)送达报告财产令,其拒绝报告,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采取罚款措施后,其仍拒不执行。
根据郑州市某摄影化妆学校年度审计报告和调查情况显示,该学校有较为固定的收入,且足以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情节严重。因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二七区人民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7年4月20日,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考虑到王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被抓获后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债务,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某开办学校且正常经营,足以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是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表现。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促使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王某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2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陈某长期下落不明,自诉人提起控诉后其妻子闫某自愿承担该案中陈某所欠债务,并取得自诉人谅解。
(一)基本案情
2006年9月,原告张某与被告郑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将60000元委托被告进行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期限为12个月。2007年9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续签合同,但双方仍继续履行原协议,被告仍继续向原告支付每月收益至2008年8月23日。2008年9月,被告以公司亏损为由,不再向原告支付每月固定收益,亦未退还原告60000元本金。2010年12月8日,被告陈某支付原告现金53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本金60000元及收益无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3年5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郑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郑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投资款26500元,被告陈某对郑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年11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原告张某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但郑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陈某一直不予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陈某长期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到位。
2017年5月25日,自诉人张某以被告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执行人陈某的妻子闫某了解到案件情况,自愿承担该案中陈某所欠债务,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并取得了自诉人张某的谅解,2017年5月27日,自诉人张某申请撤回自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对法院生效判决一直不予履行,且长期下落不明,在自诉人张某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经法院受理后,被执行人陈某的妻子闫某了解到该情况,表示自愿承担该案中陈某的所欠债务,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并取得了自诉人张某的谅解,最终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由此可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