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执行队伍规范化、正规化管理,树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良好形象,经执行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局所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院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熟知制度内容,互相提醒监督,共同维护集体荣誉。
第三条 执行局各中层负责人、各执行长、代队长为执行队伍管理第一责任人, 应当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各自主管团队的教育、管理。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本院考勤制度,要求于工作日每日上午6:00-8:30、下午17:30-23:00之间刷脸。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刷脸的,需向本部门负责人(包括执行长、代队长)请假,相关部门负责人、执行长、代队长及时报综合科内勤处统一请假。
第五条 严格遵守本院就餐规定,在本院餐厅就餐时要文明用餐,杜绝铺张浪费,用餐后要将桌面清理干净。要在规定时间进行用餐,上班时间不得在餐厅逗留。
第六条 严格按照法院工作人员、法警的着装规定和本局制定的《执行局司法辅助人员警用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着装,上班及执行公务期间要规范着装,举止文明,言行得体,不得混装,不得衣着不整,不得将审判服、警服赠送、转借执行干警以外的人员使用。
第七条 严格遵守本院卷宗管理制度,加强执行卷宗管理,严格遵守执行卷宗借阅、查阅规定,防止发生卷宗丢失和泄密事件。
第八条 实行办公区卫生值班制度,要求执行局各办公室制订卫生值班表,落实卫生值班责任。要求在办公区张贴禁止吸烟提示语,时刻保持办公区干净整洁、环境良好。
第九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被本院《督查通报》通报批评的个人,除承担本院绩考扣分处理之外,招聘人员每人每次罚款50元、正式干警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同时被通报人员要写出书面检查并由执行局主要领导审阅通过后交综合科备查;在考核年度内被通报批评2次的,在按规定缴罚款、写检查之外,要求被通报批评人员在局务会上作出深刻检讨;在考核年度内被通报批评3次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之外,招聘人员提交院政治处作辞退处理,正式干警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被通报批评个人所在的执行组,除对相关个人作出处理外,扣除相关执行组相应的学习资料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